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可以申请?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 利权。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 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 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 利权的发明、 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 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 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可以申请海关保护备案的目录:
A、商标类:
1) 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注册证明
2) 商标转让证明
3) 商标变更证明
4) 商标续展证明
5) 商标标识图案
注意:1、2、3 项应当扫描成一个 pdf 文件,4 项单独扫描成一 个 pdf 文件。5 项必须仅为商标 logo,不能为整张商标证。
B、著作权类:
1) 著作权登记证明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在境外登记的,附中文译本)
2) 其他著作权证明文件
C、发明专 利类:
1)发明专 利证书
2) 专 利登记簿副本(专 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 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D、实用新型专 利类:
1) 实用新型专 利证书
2) 专 利登记簿副本(专 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 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3) 专 利检索报告(专 利申请日或者专 利优先权日小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的(不包括本日),应当提供)
4) 专 利权评价报告(专 利申请日或者专 利优先权日为 2009 年 10月1 日之后的(含本日应当提供)
E、外观设计专 利类
1) 外观专 利证书
2) 专 利登记簿副本(专 利申请日距备案申请日超过一年的或者专 利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供)
3) 专 利权评价报告(专 利申请日或者专 利优先权日为 2009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含本日应当提供)提供,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之前的 不用提供)
4) 外观专 利公告附图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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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代理热线:1365182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