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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实行网上预审

2020-06-12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三章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热线:13651821706

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

6、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消防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10、卫生人员登记表。

1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开展执业活动前办理其它部门行政许可等内容进行承诺)。

12、医疗废弃物设置服务委托合同。

13、经办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14、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书、污水方案、消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验收批文),设有X光机的提交放射防护预先评价报告、效果评价报告。

15、诊疗科目、床位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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