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五)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六)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