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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网上查询使用须知

2020-05-0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提高企业登记档案管理的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使用须知。

1.机读档案(基本信息)查阅:所有社会公众可通过“一网通办”网站进行身份验证后查阅本市企业登记机读档案(基本信息)。

2.本企业查阅:本企业可使用本企业电子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一证通进行身份认证查阅本企业登记电子档案。

3.律师事务所查阅:律师事务所查档人员可使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核发的法人一证通进行身份认证查阅本市企业登记电子档案。如以律师个人资格身份查阅本市企业登记电子档案的,可由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室提出申请,经档案室同意授权后,可查阅本市企业登记电子档案。

4.公、检、法、监察委查阅,其他组织机构查阅:国家机关、组织机构查档人员(包括:公检法、监察委员会等机构)可使用本单位国家机关、组织机构的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核发的法人一证通进行身份认证查阅本市企业登记电子档案。

5.密码查阅:适用于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室同意授权后查阅本市企业登记电子档案。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海市档案条例》等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查档人对查阅所获的信息仅限于工作上的正常利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利用或谋取利益。

7.在查阅后所获知或获取的档案信息中,对发现有错误或缺漏的情况,有义务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室告知并不得擅自利用,对可能涉及国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内容承担法定保密义务。

8.如有通过非法和不正当方式利用档案及其相关信息谋取利益的,以及造成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密的,查档者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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