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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与登记注册Q&A中英文详解和以前的区别

2020-04-22

      2020年1月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预计将会带来“五大变化”。

      变化一:企业类型中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施行近四十年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和认可,但新法实施后,为了更好地体现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类型只区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概念。

       变化二:中国自然人可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钱袋子”逐渐鼓了起来,中国自然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热情也与日俱增。但由于“外资三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并未将中国自然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畴,堵塞了中国自然人直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通道。为此,新法积极响应了市场需求,明确了中国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的合格主体身份,为充分释放民间投资热情,促进市场活力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变化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从逐案审批(备案)制到信息报告制

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一直实行逐案审批制,到了2016年全国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出台,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新设变更,开展备案制。新法在备案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企业办事手续,强调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变更,无需再通过商务部门审批备案,直接通过中国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实现了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的“多报合一”,进一步简化流程,方便办事。

      变化四:董事会不再是*高权力机关

长期以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根据外资三法均以“董事会”作为公司*高权力机关。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高权力机关将与内资企业保持一样,改为“股东会”。这样的变化,更有利于突出有限责任公司“资合”与“人合”相统一的法律属性,进一步完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当然这样的变化也会为中外双方的合作带来新的挑战,存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早作准备。

      变化五:外商投资企业将有5年过渡期

与其他法律不同,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外商投资法》创设性的为企业预留了5年的过渡期。5年过渡期内,对于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国家鼓励其办理变更手续,而不会强制其变更。因此,企业还是有相当一段时间的缓冲期。但5年过渡期后未作改变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或备案手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公示违反过渡期要求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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