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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

2019-09-17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流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勾选需变更的事项后进入系统修改设立申报表中填写的相应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注意事项:
1.
注册资本计价币种发生变化,可以勾选注册资本进行变更。
2.
企业类型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栏企业类型将企业类型由合资、合作、独资等申请变更为内资,并根据发生此项变更的原因(如股权变更等)同时填写其他相应栏目。变更事项选择企业类型(转内资)时,不能同时勾选其他变更事项。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勾选需变更的事项后进入系统修改设立申报表中填写的相应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勾选其他,可进入系统修改设立申报表中填写的投资者*终实际控制人信息。
(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勾选需变更的事项后进入系统修改设立申报表中填写的相应内容。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并购支付对价、并购支付方式、被并购股权/资产评估值。
(四)战略投资备案信息变更:勾选需变更的事项后进入系统修改设立申报表中填写的相应内容。战略投资备案信息包括: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对价、交易对价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在战略投资备案中填写的信息。
(五)股权、合作权益变更:勾选股权、合作权益变更栏,填写变更信息,包括变更原因及方式原投资者列表变更后投资者列表。因股权变更导致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等发生变更的,或因合并、分立等导致股权变更的,应根据变更的实际情况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合并事项、分立事项、终止事项的相关信息。
注意事项:
1.
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应在股权变更栏下勾选涉及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填写相关交易信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相关变更信息。
2.
如股权受让或增资交易对价含溢折价,应填写股权受让/增资溢折价一栏。股权受让/增资溢折价=股权受让/增资交易对价-认缴出资额。
3.
因投资者股权发生变更不涉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在勾选填写股权变更栏后,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相关的变更信息,并进入系统补充填报新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或删除已丧失投资者身份者的基本信息。
4.
因投资者股权发生变更涉及企业新增注册资本,在勾选填写股权变更栏后,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相关的变更信息。同时,还应勾选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填写相应的信息。
(六)合并:勾选合并栏,填写变更内容。因合并导致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者股权等发生变动的,还应根据变更的实际情况勾选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投资者股权变更栏。
注意事项:
1.
新设合并的,被合并方(此处各方仅指适用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需勾选新设合并项,填写变更信息,并勾选终止项填写相应的信息。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的设立备案或审批手续。
2.
吸收合并的,合并各方需分别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吸收方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勾选合并栏中的吸收合并合并后存续项后填写变更内容;吸收方是内资企业,需办理设立备案手续。被吸收方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勾选合并栏中的吸收合并”- “合并后被解散项后填写变更内容,同时还应勾选终止栏填写相应的信息。
吸收方是内资企业,因吸收合并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吸收方需办理设立备案手续而非变更备案手续。
(七)分立:勾选分立栏,填写变更内容。因分立导致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者股权等发生变动的,还应根据变更的实际情况勾选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股权、合作权益变更栏。
注意事项:
分立时,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的,存续方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勾选分立栏中存续分立项;新设方应办理相应的设立备案或审批手续;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被分立方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勾选分立栏中解散分立项。同时,勾选终止栏,填写相应的信息。分立后新设的公司应分别办理相应的设立备案或审批手续。
(八)终止:根据解散的原因,勾选填写终止栏中的相应选项。
(九)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修订)》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外经贸法函字[2016]66号)明确,对外抵押是指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包括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公司或企业及其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抵押。如有上述情形,勾选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并描述相关情况。
(十)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勾选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并描述相关情况。
(十一)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勾选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并描述相关情况。
(十二)履行公告程序有关情况说明:合并、分立、减资、解散、资产并购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此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的情况。
(十三)备注:企业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相关名词说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
1.注册地址:填写注册地址后,需勾选是否位于自贸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股份制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中的公众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4.投资行业: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勾选填写涉及的行业,再从中勾选确认一个行业作为企业的主营行业。
5.业务类型:需勾选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不涉及各特殊类型的,勾选不涉及以上各类型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向认定机构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变化后,经认定机构审核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手续。
2)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等方式设立的研发中心。
3)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形式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中心。
4)功能性机构:系指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分拨中心和其他功能性机构,以及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区总部。
5)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6)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7)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从事创业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8)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9)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1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1)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系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开展经营活动。
12)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1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 
6.经营范围:按企业合同、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填写,并勾选承诺该经营范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7. 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勾选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及其具体条目,并填写项目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企业投资经营涉及多项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应当按照相关条目分别填报上述信息。
8.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申请企业合同、章程中的币种填写。
9.外商投资企业*终实际控制人:系指通过股份、合同、信托或其他方式*终直接或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现控制的自然人、企业、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实际控制人是境外的,需追溯至境外上市公司、境外自然人、外国政府机构(含政府基金)或国际组织;实际控制人是境内的,需追溯至境内上市公司、境内自然人或国有/集体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
1.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
1)中国投资者:所有中国投资者信息合并申报,仅填写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两项。其中姓名/名称项应填写为中方A认缴出资额项应填写所有中国投资者合计持有的A股股份数量及其所占权益比例,并标明每股价格。
2)外国投资者:
a.
外国投资者持有的B股、H股以及其他股份(A股除外),应分别合并申报,仅填写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两项。其中姓名/名称项应填写为“B“H外资其他股份(A股除外)认缴出资额项应填写所有外国投资者合计持有的B股、H股或外资其他股份(A股除外)的股份数量及其所占权益比例,并标明每股价格。
b.
外国投资者持有的A股,应按单个投资者分别申报,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栏下的所有信息。应在投资者姓名/名称项中加注“A,例如“XXX公司(A股)
2.外商投资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外商投资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系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
1)中国投资者:所有中国投资者信息合并申报,仅填写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两项。其中姓名/名称项应填写为中方持股认缴出资额项应填写所有中国投资者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其所占权益比例,并标明每股价格。
2)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应按单个投资者分别申报,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栏下的所有信息。应在投资者姓名/名称项中加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例如“XXX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
3.证照号码:填写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号/商业登记证明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出资方式:可多选,勾选相应的出资方式并填写其对应的金额。
5.投资者类型:
1)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需在投资者类型栏的境外投资者项中勾选相应选项。
2)境内投资者:存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情况,是指该境内投资者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该境内投资者的股东中有外商投资企业。
6.外国投资者*终实际控制人:系指通过股份、合同、信托或其他方式*终直接或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实现控制的自然人、企业、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实际控制人是境外的,需追溯至境外上市公司、境外自然人、外国政府机构(含政府基金)或国际组织;实际控制人是境内的,需追溯至境内上市公司、境内自然人或国有/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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