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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商务部关于申请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自动进口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5-23

根据商务部《关于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自动进口许可签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机电办机进[2015]47号)要求,现就无人机进口申请通知如下:

  一、与无人机有关的商品编码调整情况


  自2015年7月1日起,海关对部分航空器商品编码做出调整:


  (一)原8802110000:空载重量≤2吨的直升机,拆分为两个编码:(1)8802110010: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无人驾驶直升机(两用物项和出口管制的);(2)8802110090:其他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直升机。


  (二)原8802200010: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拆分为两个编码:(1)880220001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2)8802200019:其他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


  调整后,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无人机包括:


  1、8802110010:空载重量不超过2吨的无人驾驶直升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


  2、880220001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


  3、8802200019:其他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


  二、进口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报告(说明进口单位的基本情况、负责人、联系方式及进口无人机的用途);


  (三)营业执照(进口用户);


  (四)外贸合同(申请进口的无人机规格型号及数量应与外贸合同一致);


  (五)内贸合同


  1、进口无人机用于销售的,需提供内贸合同,及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2、销售给个人的,需提供购买者身份证明信息、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




                           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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