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代码F2064 | 条目状态正常 | 许可情况后置许可 |
对应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5182一般物品拍卖 |
说明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
检索结果(使用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的相关活动) |
二手车商用车及零部件的拍卖服务; |
相关活动(使用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的相关活动) |
从事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二手车拍卖 及相关附属的涉及许可审批的活动,均使用二手车拍卖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经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手车;二手机动车;旧机动车;汽车旧车;二手车乘用车;二手车商用车及零部件的拍卖服务 |
非相关活动(经营范围规范条目不包含的相关活动) |
注册电话:13651821706 |
备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管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相关专业目录 |
无 |
相关事项
相关政策法规
产业禁限目录
相关专业目录
相关反馈意见
事项名称 | 许可类型 | 适用区域 | 主管部门 | 适用业务阶段 | 改革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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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备案事项 | 1全国 |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后置事项 | 1全国 | 商务部 | 新设 | 实行告知承诺 |